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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
浏览次数:38 发表日期:2016-09-02


为全面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深入落实省委九届十六次全会作出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聚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现结合福建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一)鼓励自主创新。支持企业开展核心技术的研发攻关,形成支撑产业跨越发展创新源。对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实行税前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协同创新。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为福厦泉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助力打造创新高地。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福厦泉自主创新示范区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福厦泉自主创新示范区内5年以上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参照技术转让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

(三)鼓励成果转化。加快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应用,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二、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

(四)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为帮助困难企业脱困、加快低效产能退出,支持传统产业、重点行业围绕提高产能集中度、延伸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促进化解过剩产能。帮助产能过剩企业资源整合,化解产能过剩。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废弃物。钢铁企业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发电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100%即征即退政策;钢铁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中余热、余压发电取得的收入,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促进对外产能合作。服务“走出去”企业,支持企业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产能合作。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货物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从其当期应缴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参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别税收信息中心建设工作,积极助力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

三、助推消费结构优化支持房地产去库存

(七)助推房地产企业去库存。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简化备案程序。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方式。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鼓励企业购买不动产,扩大投资。会同地税部门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结合税负调研积极稳妥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八)助推房地产市场结构优化。鼓励房地产企业售改租,鼓励个人出租住房,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消费。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对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营业收入适用6%增值税税率。

(九)助推房地产产业集中度提升。支持品牌好、实力强的房地产企业“接盘”风险项目,促进项目建成销售,加快房地产业的兼并重组,提升产业集中度。房地产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时,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加强房地产业税收政策调研,及时调整制约和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执行口径和征收管理措施。

四、防控企业债务风险降低金融杠杆水平

(十)防控债务风险。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减少投机行为,提高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化解信贷风险。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予税前扣除。

(十一)鼓励直接融资。支持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动企业做大做强。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十二)开展联合惩戒。加快纳税信用建设,与金融机构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发改财金〔2016〕141号文的要求,对故意隐匿和转移资产、假倒闭、假破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税收黑名单”,严格实施税收监管,加大稽查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

五、聚焦重点领域环节补齐市场供给短板

(十三)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对建筑工程老项目、以清包工方式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对高速公路老项目通行费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无汞原电池、锂电池、镍氢电池、太阳能电池、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较低的涂料等环保型产品免征消费税。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并免征收增值税,使节能环保产业成为新经济亮点。

(十五)支持传统产业升级。鼓励传统产业加快技术更新改造,改善高端供给,拉动消费升级。对生物药品、仪器仪表、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六)支持环境整治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有关规定中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免税政策。

六、营造良好税收环境降低企业成本负担

(十七)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做好“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提出完善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26个分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引导“营改增”企业规范管理,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执行好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

(十八)进一步简政放权。持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取消的58项审批事项和已下放的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做到放而不乱,管而有序,服务到位。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零超时”。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编制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按照统一部署推进“五证合一”制度改革,降低企业的制度性成本,促进市场活力释放。

(十九)进一步规范执法。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帮助小微企业轻装上阵,增强发展后劲。

(二十)进一步优化服务。全面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国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实现“进一个门、办两家事,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流转”,提供省内通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无纸化免填单等服务措施,使纳税人方便办税;推进税收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使纳税人规范办税;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线下受理无缝对接,实现纳税人轻松办税。借助“税收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升级版的数据资源,为企业提供风险警示,以免企业支付违法成本。